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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2020年汶川地震12周年)

2017年12月29日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2020年汶川地震12周年)

(本文件于2017年12月29日宣告无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四川省汶川地震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8年9月28日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

为做好“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解决房屋因灾受损无处居住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为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市住宅重建的指导意见》(建发[2008]151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规划、自力更生、科学重建。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和促进住房市场发展相结合,坚持修缮、加固、重建相结合。注重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筑质量,保护传统民居建筑特色。

(二)基本原则。

城市灾后居住重建的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政策、分类指导;政府组织和社会的参与;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立足自力更生,积极寻求各方支持。

(三)总体要求。

以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规划为指导,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对受损房屋进行拆除加固,大力推进安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重建原址安置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群众住房需求。城镇居民有多层次的住房需求。通过三年努力,让城市受灾群众住上符合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实惠、功能齐全、配套设施齐全、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让每个家庭都拥有自己的房子的目标。

2、补贴政策

房屋受损(指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下同)无房居住的城市受灾家庭,可享受财政补贴、住房建设税减免和房价政策折扣。

(一)资金补贴。

1、补贴对象:基金补贴对象为自有房屋受损、无房居住的城市受灾家庭(包括中央、省级及外地机关、驻地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地区,下同)。

2、补贴方式:财政补贴以现金支付形式实施。

3、补贴标准:财政补贴标准为每户25000元,每户符合补贴条件的受灾户只能享受一次。

(一)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规模,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普通收入家庭按照每户2.5万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重点扶持对最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补贴,对高收入家庭给予适当补贴。获得补贴。存在: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和家庭收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外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家庭;

平均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介于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贴标准见表1:

表1:城镇居民房屋受损住房公积金补贴表

单位:万元/户

1-2人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2、7-2、93-3、23、3-3、5

低收入家庭2,4-2,62,7-2,93-3,2

平均收入家庭2、1-2、32、4-2、62、7-2、9

(二)高收入家庭根据收入水平和家庭规模,可享受0.5元至1万元不等的补贴。

(三)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赡养人、看护人)的家庭,因灾害房屋受损的,当地政府将提供40平方米的住房。他们将获得约10万平方英尺的住房,终身免费居住,并且不会获得任何财政补贴;因灾造成的“三孤”(老人、孤儿、孤残)不再单独重建并领取财政补贴,而是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规划。省政府对福利院、敬老院的补助标准为人均3.5万元。

(4)受影响家庭的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的户籍为准。家庭收入根据灾后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建设税减免补贴。

地方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住房建设和交易成本,对购买(建造)住房的受灾居民给予建筑税减免补贴。税收减免主要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买卖合同印花税、契税减半征收、免征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

(三)住房价格政策优惠补贴。

在城市灾后住房重建中,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设成本确定保障性住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对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受灾居民给予优惠房价补贴。

3.优先释放和强化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安全鉴定、修缮加固、拆除的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和按照配套文件精神,尽快组织开展受损房屋的安全评估、修缮加固、拆除清理等工作。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房屋结构的破损程度和安全性能、使用寿命、加固费用、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要加固的房屋提出加固技术方案。鼓励房主加固受损房屋。受损房屋经鉴定加固后仍能继续使用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责成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强行拆除。行政手段。受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

对因灾害需要修缮加固的房屋给予适当补贴。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地房屋受损总体情况拨付专项资金,由各地使用。受损房屋按照受损程度分为三种:轻微受损、中度受损、严重受损。各类补贴标准见表2:

表2:城市受损房屋加固补贴表

单位:万元/户

轻微损坏中度损坏严重损坏

补贴标准0、1-0、30、4-0、50、6-0、8

对轻微损坏、无需加固、维修即可使用的房屋,不予补贴。城市房屋损毁加固的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直辖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省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和房屋损毁情况制定。

四、组织开展安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安全住房。

安住住房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向房屋受损无房的受灾城镇家庭以及出租房受损无房的当地城镇家庭出售和出租。受灾群众安置安置。每套安居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或租赁一套。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行政划拨提供,由政府组织建设。安住住房价格根据建设成本确定,包括土地划拨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受政府委托的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安住房屋的具体销售(出租)价格由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住产权管理及挂牌交易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

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可直接投资建设一批廉租住房,也可建设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优先扶持城市房屋受损、受损的“三无”家庭房屋。最低收入家庭。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廉租住房实行行政划地、免税、减费,由政府组织建设;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租)。每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三)住房供应。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请财政补贴后,可以租用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普通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请财政补贴后可以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房。您还可以通过市场购买(租赁)其他住房。

五、积极推进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受损房屋的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在受损房屋原占用的土地上重建房屋。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和重建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必须由受损房屋业主按照重建方案和灾后抗震标准进行,并得到受灾市(州)、县(市、区)的支持各国政府。

(二)城市(县城及以上,下同)房屋受损的业主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原址重建房屋;如果受损房屋是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资金建房),则受损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由原卖家更换。由住(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受损房屋属于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的,单位可以在原址组织重建,然后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出售或者出租给原居民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政府可以为原居民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或者住房。廉租住房。房屋受损职工家庭可享受财政补贴、免征住房建设税、房价折扣等补贴政策。各单位不得提高财政补贴标准,不得使用对口建设补助资金和系统内其他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发放财政补贴。重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受损房屋的建筑面积标准。需要改善原职工住房困难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改造住房的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安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六、县城以下乡镇居民住房重建

(一)县级以下乡镇居民(指县级以下建制乡镇政府非农村户籍居民,下同)房屋因灾受损无房居住的,享受住房保障城市受灾居民公积金补贴政策。

(二)鼓励县城以下乡镇居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园。具备原址重建条件的,鼓励乡镇居民在原址上自建住房,灾区当地政府要给予减免税费等政策支持;原址无法重建的,政府可以行政划拨土地,乡镇居民可以在原址上按照原住房标准进行建设。自己的住房。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优惠政策。原有受损宅基地由政府收回,差额按照新旧土地的市场价值结算。城乡居民自建住房应当符合灾后地震设防要求,确保住房质量和安全

(三)需要政府统筹组织安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按照本市安全住房和廉租住房组织建设办法办理。

七、促进住房市场发展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住房市场发展,多渠道提供住房,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要优先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租赁。各地可根据灾后城镇住房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住房市场恢复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灾后重建支持政策

(一)税收减免。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住房(指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和城乡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地价——转让时收取附加费。建筑、安装、销售和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因地震受损且未缴纳契税的居民房屋,不再征收契税;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受灾居民,契税减半征收;购买其他住房的,契税减征80%。对经法定机构认定因灾害损坏无法居住、无法使用并在2008年底前停止使用的房屋、危房,对其受损财产免征房产税、城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建设免征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免征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人防地下室迁建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确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征的国家政府资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项目。

免征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一次性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制作费、房屋产权登记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二)信贷支持。

落实灾区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房屋恢复重建项目给予优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为重灾区灾后重建住房和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等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提供优惠贷款条件。

2.向居民提供优惠住房信贷。灾区居民购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比例降低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购买、加固住房提供优惠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三)土地政策。

(一)政府组织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在原址改建房屋的,可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免收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可在建设时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按照规定。向土地使用审批机关报告。

3.城镇居民房屋受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因规划调整、避灾等原因无法在原址重建房屋的,政府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经济补偿。法律。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济补偿费从行政划拨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与市场出让地价的差额中扣除;土地使用权人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法给予全额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四)对口支持政策。

鼓励对口支援省市优先安排帮助灾区开展住房安全评估、受损房屋拆除清理、受损房屋加固等工作;鼓励对口支持省市对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支持。房屋建设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协助省市参与城镇住房建设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统筹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城镇住房重建纳入目标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狠抓落实,确保城镇住房建设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严格执行抗震标准,确保安居工程质量。

灾后城市住房重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汶川地震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等级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工程》(GB50011-2001)),加强装修房屋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装修房屋符合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灾后房屋重建工程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依法进行招标。各级建设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三)保障建筑材料供应。

各地要尽快恢复和加快建材生产,努力增加建材供应;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给相结合的供应体系,大力组织物资供应,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建筑材料供应。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管,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严格资金管理。

省财政部门根据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拨付重建资金。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定,规范资金补助发放,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补助按时支付。地方。公开、公平、公正。

根据本工作方案,各市(州)政府要抓紧制定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部。

(通过城市或州电传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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